第一条:负责落实每学年的科研任务,协调其他工作,保证科研质量。
第二条:组织实施科研计划,拟定科研进度表。
第三条:负责对研究成果工作进度和质量的检查、考核和评议,负责课题的审查和科研工作量的审核。
第四条:对专兼职研究人员的科研事故或在科研上出现的重大问题,有处理的建议权。
第五条:有对科研人员定编、定职、聘任、奖惩的初审权。
第六条:做好专兼职研究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、关心其生活和工作等。
第七条:完成所长交办的其他工作。
第八条:享受校、所规定的岗位津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