为推动研究所学术报告活动朝着科学化、规范化、制度化的方向发展,进一步营造浓厚的学术氛围,创建严谨的治学环境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一条 学术报告是学术交流活动的重要形式,研究所应将学术报告活动纳入学期工作计划,有计划、有组织地开展工作。
第二条 凡我所具有高级职称及获得博士学位的专兼职研究人员,每年应至少义务做两次学术报告。同时,积极鼓励其他岗位的教学科研人员开展学术报告;学校聘请的校外专家、兼职教授等,列入学术报告人范围。
第三条 学术报告的规模及范围可根据具体情况面向所内人员或全校师生。
第四条 学术报告的内容根据各专业学科的不同情况可以是学术性的,也可以是科普性的或公益性的。
第五条 为促进所内学术报告活动的积极开展,将采取奖先促后的措施,对在学术报告活动中表现突出的研究人员予以奖励。
第六条 严格报酬支付审批程序。学术报告主讲人的报酬由所科研经费经所长审查签字后支付。
第七条 本办法由研究所负责解释。
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